姜波律师亲办案例
交通事故对方下落不明,原告为进城务工人员,一审开庭恰逢新赔偿标准公布,这些问题如何处理?
来源:姜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09
浏览量:436

【案情简介】

2014年王某同冯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王某受伤住院,王某当时及时报警,交警划分了责任。在其后的赔偿过程中,肇事方下落不明,保险公司不予赔付,王某无奈遂向姜律师咨询。

【承办过程】

姜律师分析认为,

1、王某的伤情有可能构成伤残,在交警出具责任认定书,对方主体信息确定的情况下,即使其下落不明,仍可将其列为被告起诉索赔,并在诉讼中提起伤残鉴定,固定损失额度。

2、王某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其已进城务工多年,在郑州市居住生活,通过姜律师的分析,王某搜集了相关能证明自己可按城镇户口标准赔偿的证明。

3、立案时新的标准尚未公布,王某各项的赔偿额均是按照旧标准计算得出的,一审开庭前一周左右,新的赔偿标准才出具,姜律师获悉后,立刻与承办法官沟通,并在开庭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的有关条款,主张按照新标准计算。

【案件结果】

根据最新的标准计算是法律的明文规定,合议庭采纳了该观点,并且王某的计算标准也应按照城市户口赔偿,案件结果让当事人很满意。


【办案总结】

该案件的问题在于查明王某最终的损失额度,但因为被告下落不明,耽误了很长的时间,因此姜律师认为,出了交通事故,最优的解决方案是各方能在法院协商处理,这样省时省力,节约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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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姜波
  • 执业律所:
    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1*********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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