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波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纠纷,当事人不熟悉法律独自开庭,一审判离后二审发回重审。
来源:姜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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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2013年,居某与吕某经过一段时间的相恋,结婚登记。婚前,吕某向居某索要了彩礼12万,2015年吕某生下一子居小某,2016年初吕某与居某分居,20163月,吕某起诉至居某住所地法院要求离婚,20165月,一审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原被告均未委托律师介入本案。庭审中,原告吕某称双方婚内吵闹不止,被告未能尽到做丈夫的责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被告居某称不同意离婚,但是如果原告坚持,可以妥协,婚生子居小某的抚养费原告看自己的情况支付,如果困难可以不支付。20166月,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不需要支付抚养费。

判决下来以后,被告表示不能接受,认为一审判决草率,要提出上诉。

【律师分析】

从庭审中原告的主张和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可知双方是通过恋爱而结成夫妻的,因此必然存在一定感情基础,并且结合《婚姻法》32条第二款,男方并不存在“家暴”、“吸毒”、“遗弃虐待”等重大过错,因此一审应当慎用审判职权。关于抚养费用,即使判决双方离婚,法院应当居中考量,被告家住农村,巨额彩礼费用已经让被告家庭负担沉重,并且被告的经济情况较原告差很多,因此应当判决女方承担一部分抚养费为宜。

【办案经过】

二审开庭时,双方调解不成。二审法院结合双方的感情状况及经济条件,认为双方婚姻存在感情基础,且从孩子成长角度来看一审判决轻率,最后案件被发回重审,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办案小结】

该案给我的几点感受是,第一,当事人如果对自己所处纠纷的法律规定不是十分清楚,还是应当委托专业律师介入,维护权益。本案的被告就是如此,如果当初委托律师或者咨询过律师,在开庭时能够站到合适的点去辩论,我相信在双方感情基础尚存,被告又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绝不会判决双方离婚,这样也节省了诉累。第二,律师在介入案件时,应当全面了解一审情况,充分知晓案件的基本事实,只有这样才能有的放矢,寻找到突破口。最后,婚姻是座桥梁,俗语说宁迫使座庙,不拆一桩婚,希望广大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为当事人办案时能以实际情况为准,多劝双方冷静,再做其他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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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姜波
  • 执业律所:
    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1*********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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